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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精准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发〔2018〕36号)

        阅读次数:565780 作者: 孔洪洋 发布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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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精准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精准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2日

         

        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精准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为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进一步助推“双轮驱动”战略、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以下重点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

        1. 支柱产业:绿色食品、煤电化工、再生资源利用;
        2. 主导产业:现代医药、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
        3. 先导产业:以信息技术为动力的大智造产业,以生物技术为动力的大健康产业,以循环技术为动力的大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文化创意为动力的大服务产业。

        第二章  财税费政策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1. 对与我市重点产业关联度高、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对厂房及基础设施按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新购生产性设备按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比例的一次性补贴。其中: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补贴;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的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厂房、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1亿元的新建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入住我市各园区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50元以上的项目,购买自用厂房的可按厂房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长期租赁的按当年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3. 对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和从市外归集到我市的纳税额超过企业全部纳税额50%以上的,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分3年按40%、30%、30%给予补贴,每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的通过“一事一议”解决;对其他企业给予一次性400万元补贴。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当年租金价格给予全额补贴,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4. 对投资新建现代农业项目,补贴比例按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5. 对投资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补贴比例按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6. 对境外资金投资均以到账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值。

        第三条  税收贡献奖励:

        1. 年税收达10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年税收150元/平方米的入住标准厂房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奖励。
        2. 对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和从市外归集到我市的纳税额超过企业全部纳税额50%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前3年50%、后5年25%给予奖励。
        3. 投资新建现代农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4. 投资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5. 年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高管人员(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人),给予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标准的100%奖励,后2年等额标准的50%奖励。对大型企业还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可比照执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凡独立选址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上级降费减负政策,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减免。

        第三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集约用地。企业建设层高在4米以上的视为多层厂房,其中层高达8米的,视为2层厂房;层高达12米的,视为3层厂房,以此类推。对多层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新建项目,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

        第六条  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且不得低于本地区公布的相应的基准地价,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对固定资产1亿元-5亿元的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按照实际用地每亩给予5-9万元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对阜阳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两项奖励叠加后总额超过土地出让总价的,按土地出让总价奖励。

        第四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八条  加大直接融资力度。由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企业,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引导并推动优势企业和成长性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沪深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注册地在阜阳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带动性、引领性极强,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个案审定可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间接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技术等进行质押融资。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支持重点产业类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对企业担保费用给予1%的补贴,并按照基准利率50%-10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条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在本市增资实施新项目的,对重组企业按重组后企业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用人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急需紧缺实用专业人才落户我市。对全职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双一流”院校(专业)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研究生、技师(含退休人员),经企业申报,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组织人社部门初核认定,市组织人社部门复核,3年内按企业支付薪酬30%的比例,给予每人每月最高4000元生活补助;对全职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高级工(含退休人员),经企业申报,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组织人社部门初核认定,市组织人社部门复核,3年内按企业支付薪酬30%的比例,给予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定向培训奖励机制。支持企业和各类职业教育院校签订定向培训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培训。对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开展定向培训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800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管理人才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将企业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纳入全市企业家培养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培训资金,选拔到国内外一流高校学习轮训,提供高层次、个性化、精准化培训服务。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到阜阳师范学院、阜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市内高校兼职,参与职称评定,并领取相应薪酬。

        第十四条  支持阜阳籍在外人员回乡创业。制定《鼓励阜阳籍在外成功人士回流计划》,鼓励全市各类园区创建“回乡人才创业园”。回阜人才资助服务,比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和本政策第12条资助标准执行。对外地返乡大学生和市内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工作,并与用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给予最高4000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

        第六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产业聚集发展。除选址有特殊要求外,重点产业类项目应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对园区内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或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六条  加大“园中园”扶持力度。鼓励投资者在符合我市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园中园”等模式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对主导性强、带动力大、支撑作用明显的“园中园”建设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七条  坚定不移“招大引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及对我市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七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提高审批效率。实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方法,对入驻开发园区的项目,开展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全程代办和并联审批制度,做好全程代办服务,对符合条件且证件资料齐全、属阜阳市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以上办结;证件资料齐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

        第十九条  提供优质服务。对入驻园区的新建工业企业所需用工,由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园区管委会协助招聘;对外商及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由卫计部门组织相关医院安排专人服务;对其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二十条  实行编制管理。着眼盘活人才资源,鼓励我市企业聘请市内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对市内专业技术人才保留其三年人事关系;对市外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个人意愿将其编制纳入我市人才编制备案库,当本人离开阜阳到外地工作时,按照事业身份转出。

        第二十一条  实施招商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项目,对实质性促成重点产业项目落户的引荐者,经考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落户本市的企业,成功引荐其他项目的,根据项目质量再予追加奖励。鼓励企业招才引智,对引进高端产业人才、技术领军人才、学科人才,按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经企业申报,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组织人社部门初核认定,市组织人社部门复核,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接我市产业需求,帮助企业引进符合高端产业人才,按照《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经申报、初级认定、复核,每成功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按每引进1人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规定中涉及到的补贴、补助、奖励等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受益地财政负责落实,明文规定由市财政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和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阜政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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